这种阙如只能使学者从宪法文本出发,通过临摹外国宪法释义学成果,对其内涵进行简单生发,而无法将释义学的累积变成不断循环于宪法文本、释义学与规范领域之间的诠释过程。
[9]决断的意志属性使它具有不稳定、恣意和不确定的风险,它缺乏终极的保证,从而不可预期、不可计算。[13]笔者认为,Kay教授区分了制宪权力与制宪权威是值得称道的,但在论证人民享有制宪权威这个结论上却缺乏说服力。
那么,抽象的人民是否享有制宪的真实能力呢?其次,从他文中对多个国家制宪过程的介绍可知,人民并非实际的制宪者,他称之为人民的替代(alternative of the people)。法国大革命的例子说明,在战争期间它不能容忍分歧和批评。我和大家一样,把生活比较富裕、能够接受自由教育、培养理性、关心国家大事的那一类人,称为可用之人。因此,即使是所有现存的人民集合在一起也不等于国民,也不是国家的主权者,更不用说是所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他们只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通过选举所表达的意志,并不等于国民的意志。因为元老院的成员均是具有显赫政治功业的贵族世家,他们所提供的,乃是具有智慧的政治咨询,从而赋予政治决策以正当性。
另一个是经验上的,即一个现实的宪法体制要面临起源上的质疑,比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被通过的,再比如伊拉克宪法是由潜在的非民主的手段被强加的。因为奴隶不能克服他的恐惧(对死亡的动物性恐惧),所以他退缩了,承认自己已经被打败,承认胜者的优势,屈服于胜者。他们无法让自己回到那个光荣的年代,并且感到他们是我们的一部分。
对于他们来说,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法律的源泉将是联邦宪法。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款,对于任何排除(推翻)德国宪法秩序者,在别无其他救济途径时,任何德国人民皆拥有抵抗权。换言之,在西耶斯的理论体系中,人民意志的对象必须是,也仅能为宪法。首先,决断(decision)一词的词源来自于拉丁文decisio,该词的本义是斩断。
如果全体人民规定日后制宪权的行使交给代表,这无异于人民对其未来的活动提出了程序性的限制。即领袖有预见的能力,而团伙只能记住当前的需要和受制于这些需要。
在1922年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一书中,施密特一上来就给出了主权的定义: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而意志,对照于理性的同意,正可以发挥这种功能作用,因为意志就其本质而言,乃自成一个统一体,无法分割。如果他们透过这段历史向前看,追溯他们与那段日子的联系,他们会发现他们什么都没有。[7]156藉此,阿伦特认为美国革命实现了罗马式的权力与权威的分离,即权力属于人民,权威属于制宪者,也只有通过这种分离才能实现对人民权力的驯化。
首先,广义上的法治也包括宪法,而现代法治的根本精神就在于讲求一种去人化(impersonalization),即法之上再无具体的人的存在。[6]93 (三)如何打破恶性循环? 施密特之后,对现代制宪权理论有所发展的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这与专制主义的君主主权说,主张君主的权力超越于宪法之上,无论何时皆可废止和变更宪法,陷于同样的谬误。开端不受制于可靠的因果之链,……而且可以说,开端抓不住任何东西,……在开端的那一瞬间,似乎开端者废除了时间性本身的绵延或者说行动者被抛到了实践秩序和延续性之外。
那么,卢梭如何使个人意志形成共同的、普遍的意志?阿伦特指出,卢梭在建构这一万众为一的普遍意志上,他从我们一般的意欲经验中取得线索,那就是,两种矛盾冲突的意欲纠缠时,在它们共同面对另一种敌对的意欲时,就可以有条件地整合为一。与施密特赞颂法国大革命不同,阿伦特认为美国革命更值得称道。
[4]93 (二)施密特 施密特对恶性循环的问题也有着清醒的认识,比如他说,一项规范不能自己使自己具有正当性——其有效性来源于规范颁布者的存在意志。[7]180但是,这一旦变成实践,人们就会发现,原来根本不是人民,也不是公意,而正是大革命进程本身成为了一切法律的源泉。
[11]15-16如此的话,那么首次制宪便是签订社会契约。德国学者Christoph M?llers在介绍德国宪政经验的时候曾指出,在1848年之后的德国立宪主义中,法治国相对于民主的优先性,是宪法形式战胜制宪权的关键因素。[31]191可见,国民与人民的概念相对,前者是超越实体个人的抽象整体,后者是以现存的具体个人为内容。这里的人民是一种可以客观确认的真实存在,是一群在特定时间、空间下生活的人。因此,如果事实的权力按照一种特定的方式——提供理由的方式——来行使,它就变得有权威。毫无疑问,美国的立国者穿上了罗马伟人的衣服,这些祖先从定义上就是更伟大者,甚至在人民认可之前就已经如此了。
[7]197-198阿伦特进而拿法国大革命与美国革命作对比,法国大革命致命的大不幸在于,没有一个制宪会议拥有足够权威来制定国内法。但是当他们透视那代已远的独立宣言,他们发现那些作古的人说‘我们坚持这些真理是证自明的,即所有人生而平等,他们因此感觉到在那个代所教导的那股道德情操显示他们自己与这些人的关系,这些人正是所有道德原则创立之父,他们有权主张他们自己与这些撰写宣言者血脉相连、肉体连身,而且的确他们就是。
在《何为权威?》一文中,阿伦特指出,既然权威总是要求服从,它就常常被误解为权力或暴力的某种形式。这类人惟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
在罗马政治体制中,人民拥有权力,而元老院具有权威。也就是说,制宪权到底是完全消失变成权威还是一直徘徊?他认为,制宪权的问题只有在施密特般的否定规范性政治理论中才会存在,而在规范性理论中则不会发生。
[7]182-183由此,阿伦特区分了法律的来源和政治权力的来源。这种奇谈怪论不值一答。即使一部来源不正当的宪法,也可以通过后期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宪法革新(constitutional reform)机制被正当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人民被转化成了施密特所说的默认。
[34]164它就像潜伏在现代宪法学理论之下的一座火山,时刻都有爆发的可能。[7]152同时,阿伦特理论的核心就是区分权力和法律的来源,她认为,权力来源于人民,但是法律的来源在于权威而非权力,因为只有权威才能赋予持久性的正当,同时也只有权威才能驯化权力的绝对性和恣意性。
[23]158这一点被哈特称为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决断 正如Christopher F.Zurn所说,现代宪法的正当性面临两个悖论:一个是概念上的,即一个正当的宪法只能通过民主的认可被接受,然而,民主的认可需要用先于宪法的程序来形成,而这些先于宪法的程序本身也需要民主的认可,如此将陷入一个无限后退。
如果他们对美国革命和联邦宪法的态度完全可以称作是宗教式的,那么,宗教一词必须根据它本来的罗马意义来理解,他们的虔敬就在于约定返回开端中去。[7]75-76由此就解释了施密特为什么将政治决断定义为分清敌友。
因此,即使是所有现存的人民集合在一起也不等于国民,也不是国家的主权者,更不用说是所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他们只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通过选举所表达的意志,并不等于国民的意志。[1]现代宪法学因应这两个悖论的武器就是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既然这个事件从未发生,那么关注点就不得不被其他的东西所代替,要么是宪法的内容——要求一个人用外在的政治道德标准来评价宪法,要么是法律秩序产生效力的机制——被一些重要的团体所承认,无论是法律官员还是公众。[6]98也就是说,施密特以一种近乎于它存在=它正当的语气宣告了制宪权正当性问题的死亡。
[7]163她认为,这种意志论的源头在卢梭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然而,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最显著也最具决定性的区别在于,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
她说,法律的来源在于权威而非政治权力,因为只有权威才能赋予持久性的正当统治。因此,阿伦特认为,决断论过分强调政治秩序创建活动所蕴含的不连续性。
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首先区分了权力和权威,他说,虽然权威的运用经常表现为强力的运用,但是权威者还需要强力之外的其他要素来保障权威的正当性。 四、制宪权与主权 如果说人民享有权力、制宪者享有权威,那么,人民享有的到底是何种权力?这就涉及到制宪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